地方建設非綠就卡 興建社宅強渡關山
為了完成蔡英文總統 #八年20萬戶社會住宅 的競選政見,內政部行政法人機構 #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近年持續在各地大興土木規劃與興建社會住宅,但卻遭地方批評「有地就蓋、想蓋就蓋」,完全是先斬後奏,無視各地的需求與聲音。近日公告上網招標規劃與興建新北市 #淡水區1500戶社會住宅,由於問題繁多,又未事先與地方居民溝通,遭當地居民反彈。新北市議員陳偉杰批評,為了實現蔡英文總統的政見拼命蓋社會住宅,卻無視在地居民的聲音,淡水目前真正需要的是 #興建淡北道路 及 #淡海新市鎮二期重新規劃 儘速完成,但這兩案都因政治及相關原因卡關至今,很明顯中央政府的建設只分藍綠,根本不顧民眾需求。
◾指出六大錯誤 有待中央政府先解決
陳偉杰指出,政府為了達成蔡總統的政見,住都中心到處獵地興建社會住宅,這次公告的兩處淡水區社會住宅「#淡海安居」、「#淡金安居」,並未與地方及地方民代溝通、也沒徵詢附近居民意見即上網公告招標,完全無視地方民眾聲音。陳偉杰直接點出住都中心的六大錯誤:
一、社會住宅規劃並未與地方及當地民代、居民充分溝通,完全就是先斬後奏、獨斷專行,不顧在地居民的意見。
二、規劃地點太過隨便,想蓋就蓋、有地就蓋,反正目標就是達成興建社會住宅總戶數20萬戶,根本不管各地的區域規劃及各項主、客觀條件是否符合。
三、淡水地區空屋率將近20%,房價也相對便宜,政府如果有心,以淡水區為例:應該將社會住宅興建經費用以低利貸款,協助青年購屋;或者以租金的方式,實質補貼予民眾,如此兩全其美的方式中央政府何樂而不為?
四、就算必須興建社會住宅也要有優先順序,不應一次1500戶全數興建,應視區位需求採逐步到位方式,讓社會住宅符合在地需要,也讓週遭居民能夠適應與理解。
五、淡水地區交通建設還沒到位,目前除了興建中的 #淡江大橋 外,通過二階環評的聯外交通 #淡北道路 遭中央卡關,卻先讓大批新居民入住淡水,只會讓淡水的交通更加惡化。
六、應先完善淡水地區交通與產業基礎建設,讓淡北道路優先進行興建、同時解決延宕30多年的淡海新市鎮二期規劃徵收,再依現況需求規劃興建社會住宅,而非本末倒置先把新居民拉進來再說。
◾淡北道路還在拖 社宅進度卻很快
陳偉杰強調,區域規劃首重交通,淡水近幾年因淡海新市鎮規劃且房價較為低廉,所以移入許多新居民,但目前空屋也不少。如今新居民移入、還有原淡水居民再加上五所大學的學生,讓連接台北市的 #台二線 每天都塞車,如遇假日觀光人潮的湧入,交通更是大打結,早已成為淡水民眾的惡夢。陳偉杰批評,原本已推動多年的淡北道路,在去年一月就已通過二階環評,卻因政治力介入而卡關至今。中央政府一面讓黨籍立委去阻撓、一面又推給雙北市自己去溝通協調,而中央興建社會住宅卻完全都不用與地方溝通,造成淡北道路還在拖,而社會住宅進度卻很快,擺明就是因為淡北道路非中央建設,且雙北又非民進黨執政,所以想趁機卡關淡北道路,並讓社會住宅強渡關山做政績。
◾新居民移入 先解決交通問題
陳偉杰表示,蔡英文總統執政後,無論是中央政策還是中央建設,不是綠營立委全力護航,就是部會行政先斬後奏,根本無視在野黨、也無視地方的需求。如今淡水人口大增,首當需要解決交通問題,優先讓淡北道路盡速興建完成,解決每日淡水與台北市間的交通問題,而非再增加新居民的移入,惡化交通問題。陳偉杰說,中央政府應該先以民眾的生活需要為優先,不要非綠就卡,況且補助淡北道路的興建預算一樣可以當成政績啊!就像當時授權民間採購BNT疫苗,中央政府不就大肆搶功了嗎?政府想蓋社會住宅解決青年「住」的問題、爭取選票支持,我們絕對能夠理解,但前提是讓年輕人看見淡水的交通問題有解才對,試想年輕人因收入問題必須住在離工作地較遠的區域,現在又必須再忍受塞車的痛苦,這樣的政策真的有幫助到年輕人嗎?中央政府在蓋社會住宅炫耀政績的同時,還是要把所有主、客觀條件納入討論才是,一味為了蓋而蓋,難道民進黨政府真以為年輕人都看不懂你們在玩什麼把戲嗎?
#社會住宅 #先解決交通再來蓋社宅
#新北市議員陳偉杰 #淡水魚丸
#淡水_八里_三芝_石門
#Your_Life_Is_My_Life
圖片來源: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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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國家住宅 及 #都市更新 中心為內政部成立推動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的行政法人,迄2020年8月1日將屆成立二週年,在團隊的熱情與衝勁下,均展現國家級的態度與效率,促成創新公辦都更作法,也讓國人持續朝安心居住的方向邁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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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一分鐘 】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
作者:王誠之律師
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之定義,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,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,以我國而言,行政法人的例子有文化部監督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、教育部監督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、國防部監督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、科技部監督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,以及未來由內政部監督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組織。
行政法人之設立,是為完成公任務,但又要不受政府機關規定之約束。因此,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的不同是,每個行政法人的設立均有法源基礎,需要由立法院先行通過設立條例,決定其設立之目的、董事會及監事會之人數及任期等,再由監督之行政機關遴選並由行政院聘任董監事及董事長,行政及事務運作由董事會進行。財務方面,部分或主要的經費即資金來源為政府之預算。
而財團法人,則是依據民法總則規定,由捐助人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,而決定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、組織(即董事及監察人人數)及其管理方法等等,而財產則是由捐助人捐助而來,董監事之選任一般實務亦係由捐助人主道,原則上為民間團體自治,其進行登記應經主管機關許可。
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相同點係在人事方面,與公務機關不同,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進用人員均不需通過公務員考試,故在人事方面,遠較公務機關自由。而在行政法人法訂立前,事實上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即常為特定目的,而捐助財產成立基金會等財團法人,免受行政部門人事法令之拘束,該等財團法人之董監事,同樣由行政機關主導或占多數。在目前在立法院待審之財團法人法,即區分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」及「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」而有不同監管強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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